學校嚴加強化校園霸淩防制相關措施
2022-12-09
公告
花蓮縣高寮國小載具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
2025-10-20
公告
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4年度第1學期第1次契約進用代理廚工甄選結果(第1次公告分14次招考)-第6次招考徵選結果公告;另本次甄選缺額業已全部辦理完竣。
2025-10-03
公告
公告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4 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契約進用代理廚工甄選簡章(第 1 次公告分 14 次招考)
2025-09-19
公告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公開授課日程表
2025-08-31
公告
114學年度高寮國小課程計畫
2025-07-25
公告
高寮國小114學年度第1次自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1次公告分8次招考)-第7次招考甄選結果公告;另本次甄選缺額業已全部辦理完竣。
2025-07-07
公告
高寮國小114學年度第1次自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1次公告分8次招考)-第6次招考甄選結果公告
2025-07-03
公告
高寮國小114學年度第1次自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1次公告分8次招考)-第5次招考無人報名賡續辦理第6次招考
2025-07-01
公告
高寮國小114學年度第1次自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1次公告分8次招考)-第4次招考甄選結果公告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4 項)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 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5項)公務員就 (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 (到)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 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三、茲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係考量隨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完成立法,且證券交易法對於透過內線消息不當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亦有相關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基於服務法第14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