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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翁崇銘 - 學務 | 2017-10-18 | 點閱數: 508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10月1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33015號函辦理。
二、 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於106年9月20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該法第三十八條並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各級學校。
三、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修法意旨,請各校踴躍加入前開相關特定體育團體,攜手參與我國體育運動發展,共創新局。
四、 檢附特定體育團體名單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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